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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强化海上疫情防控,筑牢防线抵御疫情

发表时间: 2022-12-15 10: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优化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要求,科学精准做好海上疫情防控工作,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12月14日,漳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防海上疫情输入措施 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一、优化依港管船

不再设置定点上岸渔港(岔口、码头,以下简称渔港),各渔港不再设置场所码,进出渔港人员不再查验健康码、核酸阴性证明。

各地要压实属地责任,坚持依港管船,调整充实一线管理人员,强化渔港、码头、渔船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值班制度,常态化开展渔船、渔港(码头)安全自检自查自纠,加密执法检查巡查频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要落实清单化管理,整改必须见底清零,防止失管漏管。

二、优化船舶进出港管理

各沿海乡镇(街道)依托防海上疫情指挥中心,设立“船舶点验中心”,充实人员力量,加强对渔船和乡镇船舶动态监管。

严格落实进出港船舶签批报备制度,渔船可使用“渔港通”或“船讯通”APP等进行报备,将原有“七查四核”“三报备”“三核实”等管控要素优化整合到船舶进出港报备签批单。

三、优化核酸检测筛查

回港渔船和船员落实分类管理,正常作业回港渔船员不再开展“落地检”;各地要合理设置便民核酸采样点,按照愿检尽检原则,渔船员、渔获物自愿进行核酸检测。

渔港从业人员、渔港管理人员、一线执法人员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四、优化固化“四定”责任机制

各地要加强“四定”(定人包船、定人联港、定编作业、定期教育)责任落实,指导督促属地乡镇针对因船舶买卖、灭失、新建或责任人调整变动等情形,及时补充完善包船责任人、联港责任人、编队编组等措施。

五、加强接触境外人员和高风险地区作业人员的管控

各地要对故意拆卸或屏蔽北斗示位仪、涉嫌海上非法交易、赴相关海域违规生产作业、与境外或高风险地区船舶和人员有接触的渔船民,按海外入境人员进行管控。

管控措施如下:自2022年12月19日起,人员“2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的第1、2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的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自2023年1月9日起,人员“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并在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六、加强海上联合执法巡查

各涉海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持续保持海上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海上联合执法巡查管控,严厉打击船舶参与海上非法交易、偷私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渔船与境外船舶、人员接触,守好“五道防线”,严防境外疫情通过海上船舶输入。

七、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

各地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省渔船动管系统和市智慧渔业指挥调度(预警)系统平台(全景海视图)的日常监视巡查,实时跟踪掌握本辖区渔船进出港、作业区域、航行动态等情况,及时有效处置渔船疑似接触境外船舶和涉安全等相关报警,提升系统平台技防管理水平。

对疑似漳州市渔船接触到境外船舶和人员等异常情况,通过导出疑似漳州市渔船的航行轨迹等进行分析研判,并第一时间将情况通报属地乡镇、村(社区)及包船责任人,通知渔船回港接受核查,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对AIS终端、北斗终端、大中型渔船卫星宽带终端、VOIP电话、视频摄像头等智能终端离线的渔船逐一排查原因,及时提醒、召回处理。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搜寻救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八、加强各类异常情况处置

一是落实船东船长船员个人健康第一责任人责任。海上作业期间,若出现船员有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异常、结膜炎、肌痛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可自行开展抗原检测。检测阳性的,船长要立即落实消杀、船员健康防护、隔离、药物治疗等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村(社区)及包船责任人报告;渔船立即返港,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规定进行处置。

二是发挥渔港前端预警作用。各地要加强对渔港巡查检查,若发现回港船员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乡镇、村(社区)及包船责任人报告,并按属地疫情防控规定进行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九、加强“三无”船舶清理取缔

各地要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工作机制,组织海警、海洋渔业、海事等涉海部门开展海上联合执法巡查,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从事海上非法交易、非法捕捞、偷私渡等行为;属地乡镇要加大本辖区沿海水域、岙口、滩涂、船舶集中停泊点以及陆上船舶修造企业(作坊)等巡查排查,斩断“三无”船舶制造、停靠、海上作业的链条,切实遏制境外疫情通过“三无”船舶海上输入的重大风险。

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各地要强化政策解读,做好《漳州市优化落实新冠疫情防治十六条措施》等科普宣传,督促船东(船长)加强船员健康教育,引导船东、船长、船员树立个人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做好自身健康防护,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关措施,不得擅自拆卸或屏蔽AIS终端、北斗终端、大中型渔船卫星宽带终端、VOIP电话、视频摄像头等智能终端,不得进行海上非法交易、赴相关海域作业,不过驳、接触境外或高风险地区船舶的人员,并配备防疫物资、药品等,定期对渔船进行消杀,切实防范海上疫情输入。

来源:海上漳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