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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超越网吧遭遇行政处罚,引发行业内外热议

发表时间: 2024-08-21 11:23

金融界消息,近日,龙江县超越网吧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被龙江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警告及罚款。

据公告内容,2024年07月30日15时55分,龙江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士恒、焦洋、郑天阳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龙江县龙江镇龙电云顶6#楼00单元01层000113号的龙江县超越网吧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社会同一信用代码号为91230221695240085N,《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230221200003,该场所设置电脑72台,实际上网人员19人。执法人员现场抽查33号机上网人员,为17周岁的祁*涵。执法人员现场对龙江县超越网吧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处理。2024年08月06日决定对该案立案调查。2024年08月08日对网吧经理张洪波进行调查询问,张洪波承认违规事实。2024年08月09日,案件调查终结。2024年08月12日,拟决定对龙江县超越网吧做出行政处罚,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年08月13日送达告知书,当事人未在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龙江县超越网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违规情节和造成危害后果较轻,对其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并罚款3000元整(3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龙江县超越网吧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695240085N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齐江)文综罚字〔2024〕F-00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和《互联网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
违法事实2024年07月30日15时55分,龙江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士恒(08020321011),焦洋(08020321006),郑天阳(08020321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龙江县龙江镇龙电云顶6#楼00单元01层000113号的龙江县超越网吧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社会同一信用代码号为91230221695240085N,《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230221200003,该场所设置电脑72台,实际上网人员19人。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抽查33号机上网人员,姓名祁*涵,17周岁(2006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230***********5249,联系方式:156****8839。上机时间约为2024年07月30日13时左右,上机时长约为3小时,执法人员刘士恒(08020321011),焦洋(08020321006)现场对33号机上网人员调查询问,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执法人员现场对龙江县超越网吧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处理。执法人员焦洋(08020321006)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10张,执法人员郑天阳(08020321002)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6时45分本次检查结束。张洪波现场全程见证并签字。2024年08月06日由承办人员刘士恒(08020321011)、焦洋(08020321006)建议,经承办部门、法制部门、承办机构、机关负责人逐级审批,决定对龙江县超越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08月08日14时00分在龙江县龙江镇书画苑201室龙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由执法人员刘士恒(08020321011)、焦洋(08020321006)对龙江县超越网吧经理张洪波进行调查询问,张洪波承认龙江县超越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如下:龙江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2024年07月30日对龙江县超越网吧检查时,发现龙江县超越网吧内有1名未成年人在33号机上网,执法人员当场询问未成年人祁*涵,并对龙江县超越网吧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08月08日对龙江县超越网吧经理张洪波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规事实。2024年08月09日,由承办人员刘士恒(08020321011)、焦洋(08020321006)建议,经承办部门、法制部门、承办机构、机关负责人逐级审批,决定对龙江县超越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案件调查终结。2024年08月12日,拟决定对龙江县超越网吧做出行政处罚,下发编号为(齐江)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年08月13日送达编号为(齐江)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处罚依据依据《互联网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黑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类别(二)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次接纳未成年人2名(含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一般,给予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违规情节和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故适用自由裁量幅度对其从轻处罚,可以对其警告,并处15000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8-19
处罚有效期2025-08-19
公示截止期2027-08-19
处罚机关龙江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