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4-01-19 10:50
近日
石嘴山市公安局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嘴山市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
接连发布了
《关于加强全市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等通知
对石嘴山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
实施过渡期管理
过渡期后
超标电动自行车
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
详细内容
见下方两则通告
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会安全生产系列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方案》的要求,根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 号)、《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意见》(宁公交管发〔2019〕48 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动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18)要求的电动两轮车。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 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我市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和经营者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处理完毕。过渡期仍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已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 2023年12月31日前申请备案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有效期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2023年12 月31 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备案登记。过渡期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驶。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理方式和流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四、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应当按照公安部 164 号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特此通告。
石嘴山市公安局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嘴山市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加强全市
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三轮车、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生产、销售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CC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17),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违规生产、销售的,由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销售门店要如实登记购买者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买者所购车辆属于机动车,上路行驶需要驾驶证。
三、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车辆所有人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在各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悬挂备案识别号牌。自2024年7月1日起,未进行备案登记的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上路行驶的,依法查扣。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过渡期内,已备案登记的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国省道通行,在允许通行的路段上靠道路右侧通行,行驶时请遵守县区限行路段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二)非标载货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须持有准驾车型代号“D”类驾驶证,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四轮车驾驶人须持有准驾车型代号“C2”类型及以上驾驶证。车辆所有人应当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严禁非法改装,严禁载货电动三轮、四轮车载人;
(四)从事快递、外卖、物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三轮、四轮车需上道路行驶的,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车辆备案登记,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确保安全通行。
五、过渡期后(2026年1月1日起),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非标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
八、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乘坐不符合车辆登记条件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九、本《通告》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通告》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对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石嘴山市公安局
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